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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2024/06/27   审核人: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校区,各联合培养单位,各研究生管理部门: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8月2日学校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奖助体系,激励其潜心学习、勤奋上进、大胆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质量人才,现根据国家及贵州省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对《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主要由奖优、助学、扶困三部分组成,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推免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补助等。

第三条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以公开、公平、公正和奖优励勤为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条件,充分激励其学习的积极性与创新性;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以国家、学校投入为主,鼓励导师资助,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立足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奖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参评对象及发放标准如下: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

2.学业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与学校按9︰1的比例共同出资。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8000元/生;

3.新生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学校自筹。

奖励对象:(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上线并被所报考专业录取的医学基础类学科专业的考生;(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上线并被所报考专业录取的医学临床类学科专业的学生,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按学术型进行综合排名并取前10%予以奖励;(3)其他一级学科如法学、工学、理学等分别按所属学科综合排名取前10%予以奖励;(4)药学专业型、生物与医药专业型和公共卫生专业型等专业按所在专业综合排名前10%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2000元/生。

4.优秀推免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学校自筹。

奖励对象:(1)凡被正式录取的法学、理学、工学、医学基础类等方面的推免生;(2)医学临床类学术型推免生;(3)医学临床类专业型推免生。

奖励标准:第(1)类奖励金额4万元/生;第(2)类奖励金额2万元/生;第三类奖励标准为2000元/生。

享受优秀推免研究生奖学金的不再享受新生奖学金。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经费来源:由中央与省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出资。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待遇的除外)。

资助标准:6000元/生/年。

2.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补助(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经费来源:由导师或者学校自筹。

资助对象:助研原则上学术型研究生全覆盖;助教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助管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和申请人的具体家庭经济情况来定。

资助标准:助研由导师根据经费情况来定;助教由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带教课时标准来定;助管补助结合劳动时间和次数来定,原则上30元/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每周不超过3次。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审

第五条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门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等事项。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或者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按照研究生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长办公会核准的程序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培养单位召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会,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会人数不得低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培养单位报送结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奖助名单,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与会人数不得低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门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本人。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一律通过研究生银行卡账户进行发放。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二)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发放奖金。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春季、秋季学期分别发放。

(四)优秀推免研究生奖学金:在研究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分两次于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结束前发放。

(五)“三助”津贴:助研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助教由教研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准课时后发放;助管于每年考核结束后于10月统一发放,毕业年级于毕业前考核发放。

(六)研究生在学期间一旦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即终止当年国家助学金和“三助”补助发放。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已获得奖助学金及已颁发的荣誉。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制范围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或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奖助学金的申请及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完成注册后再行申请。研究生提前毕业后不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五章 奖助学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开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增强责任心。评审程序不规范、条件把关不严或敷衍应付的培养单位,将减少或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导师要严格履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合理引导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并严格按照各项奖助学金的实施细则把好入门关。对于未按要求引导、把关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获得各项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并按违纪处理,同时对其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获优秀研究生推免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后退学者,须退回已获得荣誉及奖励,拒不退还者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医院办发〔2014〕28号)、《遵义医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遵医院办发〔2014〕29号)、《遵义医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医院办发〔2014〕33号)、《遵义医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医院办发〔2014〕34号)、《遵义医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遵医院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3.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5.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量化指标

附件1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且表现特别优异的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旨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于每年9月开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为扩大奖励范围,原则上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后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学校统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具体名额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合格;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以外,学术型学位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二),专业型学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三):

(一)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位列所在培养单位的年级前30%(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公式[∑单科成绩/课程门数])。

若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具体如下:

1.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广大研究生中产生广泛积极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舆论导向;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中科院二区及以上级别的论文;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科学学位研究生: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突出的科研成绩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就读研究生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遵义医科大学及附属医院在与本学科相关的北图核心及以上刊物(含北图核心)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遵义医科大学学报》公开发表论文2篇。所发表论文篇幅须在1个版面(含)以上;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技能强,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有较强的科研思维能力。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能优秀地完成各项指标,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考核成绩90分以上)。临床专业型研究生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包括“德智体美劳”等综合情况,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量化指标》。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及管理工作。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评审通知,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研究生自愿申请,并根据具体评审细则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各研究生奖助学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后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情况,核准最终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基层单位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贵州省教育厅,待教育部审批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2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于每年10月开展。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覆盖面为在校生的40%。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两类,并适当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倾斜标准为在学术型研究生原有名额基础上上调10%。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统计核实、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德育考核合格;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第八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

(一)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侧重其在课程学习成绩,开题、中期,实验情况,科研能力、学术交流,创新思维等方面的表现。

(二)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侧重其实践情况、专业技能、学术交流,轮转考核、实习鉴定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毕业年级研究生若未能在首次学位申请中获得学位证,则需追回当年所得荣誉及奖励金额。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者,休学期间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可重新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内容

(一)一年级:结合研究生的德育表现和考试成绩综合来定。其中,考试成绩分为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和入校后公共课学习成绩。(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占40%,公共课学习成绩占60%;推免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按照其所在一级学科录取人数排名前15%考生的平均成绩计。)

(二)二、三年级:采取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具体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量化指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具体评审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二)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形成考核意见后须在本单位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定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初评及上报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四)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室、省学生资助中心、贵州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3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年6000元/生。贵州省财政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资助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生人数统一划拨名额。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4.德育考核合格,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具体情况

(一)本科应届考入我校者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往届考入我校者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有固定工作单位研究生:除完整档案调入我校外,须原单位出具解约证明/不享受固定工资的证明,同时个人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承诺表》)。

2.无固定工作单位研究生:除完整档案调入我校外,须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承诺表》。

3.根据完整档案调入我校的时间,其中于当月15日前调入者自当月起享受资助;15日之后调入者自下月起享受资助。

第六条 评审办法

(一)新生入学核查:研究生报到注册后,由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对研究生的档案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国家助学金名单并公示。

(二)资格复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最后一个月对受助名单进行资格复查(包括基本条件、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国家助学金名单并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600元/月/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8月和2月除外)。学校每年在春、秋学期结束前一次性存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行账户。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和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退学研究生自退学当月起不再享受资助。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的研究生不再享受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程监管,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4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和培养机制,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凡全日制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三助”工作岗位。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同时申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三助”岗位。

第三条“助研”可承担导师或课题组分配的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包括与研究生本人毕业论文相关)等工作。

第四条“助教”可承担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课教学,协助指导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

第五条“助管”可承担研究生工作助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以及学校日常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受聘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每年10个月发给“三助”岗位补助。

(一)“助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加强研究生的劳动实践教育,原则上研究生在学期间每学期至少完成一次助管工作。超过一次者按照30元/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每周不超过3次来发放补助。

(二)“助研”由导师、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发放。

(三)“助教”由各学科教研室及教务处按照实际带教课时量发放。

第七条 资助比例:研究生兼任“三助”由导师、各培养单位和辅导员择优推荐。

(一)原则上研究生兼任助研对学术型研究生全覆盖;

(二)兼任助教的研究生人数由各教研室根据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来定;

(三)兼任助管(指完成基本工作量之外的人员)的研究生人数根据当年学校的岗位需求和申请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各部门“三助”岗位设置:

(一)各设岗部门于每年6月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岗位设置数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部署。

(二)每年9月开学后一周学校将“三助”设岗情况、岗位要求、工作量公布于研究生院网页上。研究生自愿填报《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请表》交各培养单位汇总上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设岗部门遴选受聘人员,并公布各岗位受聘研究生名单。

(三)研究生“三助”聘任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短期助管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助研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随时设立。

第九条研究生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在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2.在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者优先受聘。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 “三助”岗位。

(二)具体要求:

1.研究生上岗前要与受聘部门、导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岗位目标、工作量、工作职责等。

2.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以不影响学业为原则,研究生不得因受聘担任“三助”工作而推迟毕业。

3.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工作量:助教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课时工作量;助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工作量;助管原则上平均每周不少于3次工作,每次不得低于1小时。具体工作内容、方式、职责等由设岗个人/部门负责设定。

(三)凡受聘“三助”岗位者,在工作期间一旦出现不尽岗尽职情况,经聘用部门反馈,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撤销聘用并扣发或停发“三助”岗位补助。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细则由各设岗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助教岗位的考核由其所在学科教研室进行,助研岗位主要由导师或课题组考核,助管岗位主要由设岗单位考核。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下一学年“三助”岗位的应聘。

第十二条申请“三助”研究生任务完成、聘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聘用部门负责人给出考核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担任“三助”岗位的表现是研究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自筹:

(一)研究生“助管”补助按次发放,考核通过后统一存入研究生的个人账号,毕业年级在毕业前发放;“助研”由导师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发放;“助教”由教研室和教务处根据带教情况适时发放。

(二)短期助管岗位和寒暑假期间助研、助教岗位补贴由设岗部门按实际工作量自行发放。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5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量化指标

一、评定指标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的综合表现作为考核指标,其中智育分值根据不同年级培养侧重点按规定比例进行折算。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德育成绩折算后超过满分30分的按30分计,智育成绩折算后超过满分70分的按70分计。

一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仅限学业奖学金)=德育占30% (含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素养等) +智育占70%(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占40%,公共课学习成绩占60%综合评定。推免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按照其所在一级学科录取人数排名前15%考生的平均成绩计)。

二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占30% (含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素养等) +智育占70%(其中除公共课外的课程学习成绩占35%;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情况占65%)。

三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占30% (含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素养等) +智育占70%(含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情况)。

申请并获得各类奖学金已提交的所有计分材料均不得在后续的同类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

二、评分标准

(一)德育表现(30%)

德育表现计分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德育考核办法》执行。

(二)智育(70%,含课程学习成绩、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表现)

1.课程学习

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分×35%

课程成绩计算公式[∑单科成绩/课程门数]×35%

2.培养环节

根据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等培养环节表现,可获得相应积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计分标准

备注

论文开题

开题一次性通过者计1分

本表所列各环节不合格者均不能申请当年奖学金。

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一次性通过者计1分

3.科研情况

参评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学期间与本学科相关、且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遵义医科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或者“遵义医科大学+各联合培养单位”)。

核心期刊文章界定以《遵义医科大学刊物分级遴选办法》当年的认定为准。对于有争议的刊物交由相关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类增刊、专刊、一般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不予加分。

(1)学术科研论文计分: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类型包括:论著、综述、病例报告、个案分析和系统评价等;论文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篇幅必须在1个版面(含)以上;论文发表期刊均指正刊(发表在英文杂志专刊且被SCI、SSCI等数据库收录者除外);论文公开发表指已正式见刊物,即:中文期刊论文要求提供纸质印刷版(或中国知网“优先发表”证明),SCI、SSCI等要求有国家级查新机构提供的收录检索报告(或提供在线发表证明),其中:

A.部分刊物如Oncotarget,Medcine,Scientific Reports,Plos One等行业认可度不高的文章不计分,该部分刊物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另外,按照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试行)》,被列为中级、高级预警的期刊不予计分。

B.国内SCI在对应级别的计分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

C.论文投稿SCI、SSCI收录期刊如确定已被“accept”:非毕业年级折半计分,剩下一半下一年度可使用;毕业年级参评时可计全分。参评时计分文章一旦查实被撤稿将取消已获得荣誉,同时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①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下表所列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②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下表所列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期刊类别

计分标准

科技核心期刊、省属本科高校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报、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社科院、社科联、党校、行政学院及社会主义学院主办、公开发行的学报、省级及以上报纸发表的理论性文章

按要求公开发表一篇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计2分

遵义医科大学学报

按要求公开发表一篇专业相关理论性文章计3分

北图核心期刊

按要求公开发表一篇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计8分

南大核心期刊

按要求公开发表一篇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计10分

SSCI收录期刊

按要求公开发表一篇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计20分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

按要求公开发表的论文被其中任一类型期刊

全文转载的计30分

(2)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可视情况予以加分,但各级别累计不得超过2次,仅参会不予计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赴境外交流学习: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连续超过90天,经认定符合要求者,可计6分/次。

(3)获得公开授权的专利:

研究生以第一完成人、申请单位为遵义医科大学及其直附属医院获得的与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可分别计6、4分/项,专利完成相应成果转化的可分别计8、6分/项。

(4)获批创新课题:

级别

计分标准

国家级

主持获批并按期完成国家级学术创新课题,可计5分/项

省部级

主持获批并按期完成省部级学术创新课题,可计4分/项

地厅级

主持获批并按期完成地厅级学术创新课题,可计3分/项

校级

主持获批并按期完成校级学术创新课题,可计2分/项

(5)学术竞赛获奖: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学校或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竞赛活动(含研究生创新实践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并获奖,可按下表所列的标准计分:

等级

计分标准

说明

国家级

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其他如“优秀奖”等计2分,仅参加计0.5分

按名次决定成绩的竞赛活动,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至四名对应二等奖,第五至八名对应三等奖;不区分等级的获奖,由颁奖单位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并报所属二级鉴定和研究生院审定。获团体奖励的,团队实际参赛人员均按相应标准计分;对团队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或起核心作用的成员(限1人),经团队内部确定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相应级别标准的150%计分。

省部级

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其他如“优秀奖”等计1分,仅参加计0.3分

地厅级

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其他如“优秀奖”等计0.5分,仅参加计0.1分

4.专业实践情况

(1)研究生在校“规培”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院级“优秀住培医师”或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等取得优异成绩,可按下表所列标准计分:

项目

计分标准

“规培”情况

获得国家级、省级、院级“优秀住培医师”/学员者,可分别按6分、3分、1分/人.次予以加分

执医资格

考试成绩

执医考试成绩综合按百分制折算在85分及以上者可计3分/人

其他执业

资格考试

护理、药学、公卫等专业研究生,如在校期间能一次性通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考试,可计1分/人

其他专业

实践考核

护理、药学、公卫等专业研究生,如在学校组织的专业实践考核中获评优秀,

可计1分/人

(2)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学校主办或地厅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组织开展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含临床病历大赛、病例报告比赛、临床技能竞赛、临床药学服务学术与技能大赛)并获奖,可按下表所列标准计分:

等级

计分标准

说明

国家级

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其他如“优秀奖”等计2分,仅参加计0.5分

按名次决定成绩的竞赛活动,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至四名对应二等奖,第五至八名对应三等奖;不区分等级的获奖,由颁奖单位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并报所属二级鉴定和研究生院审定。获团体奖励的,团队实际参赛人员均按相应标准计分;对团队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或起核心作用的成员(限1人),经团队内部确定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相应级别标准的150%计分。

省部级

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其他如“优秀奖”等计1分,仅参加计0.3分

地厅级

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其他如“优秀奖”等计0.5分,仅参加计0.1分

(3)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学校或所在学院组织科研(含教研)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下表所列标准计分:

项目

计分标准

说明

参与所在团队申报并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横向)

2分/项

研究生参与申报并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参与排名(以项目获批后的合同书为基准,结合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确定)计分,其中:排名前三的按相应标准计2分,4-6名计1分,7名以后计0.4分。

参与专业教材或著作编写

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1.5分/项、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1分/项

研究生须参与编写1万字以上,出版个人专著者可按相应标准的2倍计分。著作须有国际标准图书编号(ISBN)。

三、附则

(一)申请者的同类奖项、同类荣誉称号按最高级别计分。同一作品或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课外活动或竞赛按最高奖计。

(二)其他临时型或未列入本量化标准的学生活动参照相应类别活动进行计分;对于有争议的学生活动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三)该量化评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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