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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4/01/04   审核人:

珠海校区,各直属附属医院,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各院系、各部门: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学校2023年9月5日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奖助体系,激励其潜心学习、勤奋上进、大胆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质量人才,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18号)文件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对《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1〕5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主要由奖优、助学、扶困三部分组成,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推免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补助等。

第三条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以公开、公平、公正和奖优励勤为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条件,充分激励其学习的积极性与创新性;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以国家、学校投入为主,鼓励导师资助,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立足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奖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参评对象及发放标准如下: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年。

2.学业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与学校按9︰1的比例共同出资。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年。

3.新生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学校自筹。

奖励对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上线并被所报考专业录取的生物学、生物工程、生物与医药、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医学细胞学、药物化学和人文医学专业考生。

奖励标准:2000元/生。

4.推免专项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学校自筹。

奖励对象:生物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医学细胞学、人文医学的推免研究生。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需求,结合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奖励标准:20000元/生。

享受推免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新生奖学金。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经费来源:由中央与省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出资。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待遇的除外)。

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

2.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补助(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经费来源:由导师或者学校自筹。

资助对象:助研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助教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助管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和申请人的具体家庭经济情况来定。

资助标准:助研由导师根据经费情况来定;助教由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带教课时标准来定;助管补助结合劳动时间和次数来定,原则上30元/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每月最高补助360元,超出工作量按照公益活动计。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审

第五条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指标分配;统筹、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等相关事项。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科技与研究生科负责人或者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按照研究生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长办公会核准的程序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培养单位召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培养单位报送结果,并组织召开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审议研究生奖助学金名单,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本人。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一律通过研究生银行卡账户进行发放。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二)新生奖学金在获奖研究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发放;推免专项奖学金在获奖研究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分两次发放,每次10000元。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四)“三助”津贴:助研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助教由教研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准课时后发放;助管于每年考核结束后于10月统一发放。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一旦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处分期间终止国家助学金和“三助”补助发放。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已获得奖助学金及已颁发的荣誉。处分解除后视其后续综合表现决定是否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期间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将追回已获得的奖学金及已颁

发的荣誉;推免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期间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及已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制范围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或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奖助学金的申请及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完成注册后再行申请。研究生提前毕业后不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五章 奖助学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开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坚持立德树人,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评审程序不规范、条件把关不严或敷衍应付的培养单位,将减少或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导师要严格履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合理引导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并严格按照各项奖助学金的实施细则把好入门关。对于未按要求引导、把关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获得各项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和证书,并按违纪处理,同时对其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获推免专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后退学者,须退回已获得荣誉及奖励,拒不退还者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各培养单位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解释权归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原《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遵医校办发〔2021〕58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3.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三助”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且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旨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于每年9月开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为扩大奖励范围,原则上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后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学校统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具体名额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合格。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综合素质高。

6.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以外,学术型学位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二),专业型学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三):

(一)学习成绩优异,并且无补考、重考记录。研究生参评时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位列所在培养单位的前40%(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公式 [∑单科成绩/课程门数]),缓考研究生参评,计算课程成绩时其缓考科目须计入课程门数。

若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没有进入前40%,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具体如下:

1.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广大研究生中产生广泛积极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舆论导向。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中科院二区及以上级别的论文;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

6.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8.获得省教育厅、省政府及以上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突出的科研成绩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就读研究生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遵义医科大学及各附属医院,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在与本学科相关的北图核心及以上刊物(含北图核心)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遵义医科大学学报》公开发表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在科技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本科类大学学报公开发表论文2篇。所发表论文篇幅须在2个版面(含)以上。

(三)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专业技能强,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有较强的科研思维能力。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能优秀地完成各项指标,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或考核成绩90分以上)。并轨硕士研究生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积分。

二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占30% (含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素养等) +智育占70%(课程学习成绩占35%;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等情况占65%)。

三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占30% (含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素养等) +智育占70%(含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情况)。

德育表现计分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德育考核办法》执行;智育表现如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情况等各类别计分标准参照《遵义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执行,其中(一)符合计分条件的获批课题,参评时若未结题可折半计分;(二)所有培养环节一次性通过方可计分;(三)申请并获得奖学金已提交的所有计分材料均不得在后续的同类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及管理工作。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评审通知,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研究生自愿申请,并根据具体评审细则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后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情况,核准最终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基层单位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贵州省教育厅,待教育部审批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证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2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于每年10月开展。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比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年。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拨款情况对奖励比例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分开评审。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实际,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学术型研究生奖励覆盖面为70%。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指标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申报、评选推荐荐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德育考核合格。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7.参评当年课程成绩合格,无补考、重考记录,具体界定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文件执行。缓考研究生参评,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时,其缓考科目须计入课程门数。

第八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

(一)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侧重其在课程学习成绩,开题、中期,实验情况,科研能力、学术交流,创新思维等方面的表现。

(二)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侧重其实践情况、专业技能、学术交流,轮转考核、实习鉴定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者,休学期间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可重新参与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内容

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公式:[∑单科成绩/课程门数]

一年级:结合研究生的德育表现和考试成绩综合来定。其中,考试成绩分为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和入校后公共课学习成绩。(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占40%,公共课学习成绩占60%;推免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按照其所在一级学科录取人数排名前15%考生的平均成绩计。)

二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占30% (含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素养等) +智育占70%(其中除公共课外的课程学习成绩占35%;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情况占65%)。

三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占30% (含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素养等) +智育占70%(含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情况)。

德育表现计分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德育考核办法》执行;智育表现如培养环节、科研及专业实践情况等各类别计分标准参照《遵义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执行,其中(一)符合计分条件的获批课题,参评时若未结题可折半计分;(二)所有培养环节一次性通过方可计分;(三)申请并获得奖学金已提交的所有计分材料均不得在后续的同类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具体评审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二)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形成考核意见后须在本单位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定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并确保学业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财务处负责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四)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室、省学生资助中心、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3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硕士为每年6000元/生,博士为每年13000元/生。贵州省财政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资助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生人数统一划拨名额。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4.德育考核合格,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具体情况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完整档案调入我校外,须原单位出具解约证明/不享受固定工资的证明,同时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承诺表》。

2.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完整档案调入我校外,须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承诺表》。

3.根据完整档案调入我校的时间,其中于当月15日前调入者自当月起享受资助;15日之后调入者自下月起享受资助。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1.档案核查: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的档案信息及解约证明/不享受固定工资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

2.学籍异动核查: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每月发放前对受助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

(二)公示: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无误后,在本单位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发放: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硕士600元/月/生,博士1300元/月/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8月和2月除外)。学校每月一次性存入受助研究生银行账户。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和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退学研究生自退学当月起不再享受资助。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的研究生不再享受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程监管,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4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和培养机制,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凡全日制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三助”工作岗位。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同时申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三助”岗位。

第三条“助研”可承担导师或课题组分配的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包括与研究生本人毕业论文相关)等工作。

第四条“助教”可承担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课教学,协助指导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

第五条“助管”可承担研究生工作助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以及学校日常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受聘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每年10个月发给“三助”岗位补助。

(一)“助研”由导师、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发放。

(二)“助教”由各学科教研室及教务处按照实际带教课时量发放。

(三)“助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加强研究生的劳动实践教育,原则上研究生在学期间每学期至少完成一次助管工作。超过一次者按照30元/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每月最高补助360元,超出工作量按照公益活动计。

第七条 资助比例:研究生兼任“三助”由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培养单位择优推荐。

(一)兼任助研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兼任助教的研究生人数由各教研室根据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来定;

(三)兼任助管(指完成基本工作量之外的人员)的研究生人数根据当年学校的岗位需求和申请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各部门“三助”岗位设置:

(一)各设岗部门于每年6月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岗位设置数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部署。

(二)每年9月开学后一周学校将“三助”设岗情况、岗位要求、工作量公布于研究生院网页上。研究生自愿填报《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请表》交各培养单位汇总上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设岗部门遴选受聘人员,并公布各岗位受聘研究生名单。

(三)研究生“三助”聘任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短期助管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助研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随时设立。

第九条研究生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在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2.在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者优先受聘。考试不合格或严重违规违纪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 “三助”岗位。

(二)具体要求:

1.研究生上岗前要与受聘部门、导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岗位目标、工作量、工作职责等。

2.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以不影响学业为原则,研究生不得因受聘担任“三助”工作而推迟毕业。

3.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工作量:助教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课时工作量;助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工作量;助管原则上平均每周不少于3次工作,每次不得低于1小时。具体工作内容、方式、职责等由设岗个人/部门负责设定。

(三)凡受聘“三助”岗位者,在工作期间一旦出现不尽岗尽职情况,经聘用部门反馈,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撤销聘用并扣发或停发“三助”岗位补助。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细则由各设岗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助教岗位的考核由其所在学科教研室进行,助研岗位主要由导师或课题组考核,助管岗位主要由设岗单位考核。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下一学年“三助”岗位的应聘。

第十二条申请“三助”研究生任务完成、聘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聘用部门负责人给出考核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担任“三助”岗位的表现是研究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自筹:

(一)“助研”由导师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发放;“助教”由教研室和教务处根据带教情况适时发放;研究生“助管”补助按次发放,考核通过后统一存入研究生的个人账号,毕业年级在毕业前发放。

(二)短期助管岗位和寒暑假期间助研、助教岗位补贴由设岗部门按实际工作量自行发放。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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