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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关于科研行为负面事件认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023/11/24   审核人:

珠海校区,各直属附属医院,各院系、各部门:

为规范和强化科研工作管理,保证科研工作各环节包括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结题等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负面科研行为的发生,实现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遵义医科大学文件《遵义医科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遵医校办发〔2022〕24号)、《遵义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52号)、《遵义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0〕143号),学校决定建立健全科研行为负面清单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一)学术诚信方面

1.被上级主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责令学校调查有学术诚信问题,经调查后事实成立的;

2.因学术诚信问题被他人举报到学校相关部门,经调查后事实成立的。

(二)科技任务执行方面

1.因科研经费使用问题被上级主管单位如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要求核查并事实成立的,或经他人举报存在套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问题经核查事实成立的;

2.对学校正式发文要求开展的科技工作,出现拒不执行、消极应对、完成质量差等行为。上述科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安排的科技项目申报工作、集中科技攻关工作、科技产业扶贫工作、科技服务社会工作等;

3.不按要求提交各级科技项目中期、结题材料,或者逾期不结题,或者出现个人原因造成的项目合同终止或被撤销,且未提前向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资金资助方或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未组织结题的除外;

4.超出计划任务书范围开展科技工作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与运用

1.本清单所列负面行为,可由个人、科室、院系上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或者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提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形成认定意见,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认定。

2.认定为科研负面事件清单后,结果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发放的参考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运用方案。

特此通知。

遵义医科大学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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