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加强考试管理,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促进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试是指学校组织认定的所有考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过程,包含现场和监控视频(实时视频和视频录像回放)发现的所有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学生工作部(处)与各二级学院负责考试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
(一)成立以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考试工作,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二)每年新生入学时,由院系组织新生对本办法进行认真学习,并对学习记录要求学生签名确认对本办法的完全知晓,该签名作为学生对违纪和作弊处理依据知情权的档案备存;
(三)每学期第一门课程正考前,组织本院系所有教职员工进行考务培训,认真学习本办法所有内容,并做好考务工作的整体部署;
(四)组织召开考前诚信教育动员大会;
(五)安排院系领导及辅导员全程巡考。
第七条 课程所属教研室主要职责:
(一)召开课程考试命题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试命题;
(二)选派教师命题,负责试题的审批;
(三)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八条 命题工作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行业准入考试要求为导向,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九条 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参加命题或交叉命题,须同时准备题量、难度相近的A、B两套试卷,分别用于正考和重考。试题重复率不高于30%,并避免与近五年试题雷同。两套试题必须难易度基本等效,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教学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在试卷中应有合适的比例,掌握约占65%,熟悉约占25%,了解约占10%。开展双语教学的课程,英语试题的比例应大于8%。每套试卷允许有少量超纲内容,但所占比例应不大于5%。
第十一条 试题库建设与管理。学校试题库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与维护。各教研室应根据教材的变化对试题库进行不断更新和充实。试题以本校自编与外购相结合,题库试题量以每学时10至12道试题为宜。试题库建成后题型应包含选择题(A1、A2、A3、B1、X)、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同时,要通过每次考试后的试题分析,把不合理的试题删除,不断完善试题库。
第四章 考试方式及记分
第十二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采用适合本课程的考试方式,积极推进多元化学业考核模式。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多元化的课程考核方式,课程负责人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采用纸质试卷(开卷、闭卷)、电子试卷(开卷、闭卷)、操作考试、以证代考等形式。教研室须向教务处报备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成绩记分以百分制和等级制进行记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成绩以多元化考核计算,成绩组成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并告知学生。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保密
第十五条 卷面规范。出题教师应按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制卷。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命题、组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命题完成后须按标准进行组卷,组卷完成后须打印并用档案袋密封,教研室主任在骑缝处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公章。
第十七条 教研室安排专人(在编在岗教职工)将试卷交至教务处。
第十八条 考试试卷在开考前属机密文件,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命题、审题、交接、印刷和保管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规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各院系所承担的专业类课程考试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并安排监考教师,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两名监考教师,并在考前3个工作日内将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具体实施。重考人数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的考场,教研室需安排一名监考教师。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保管
第二十二条 阅卷均应采取集体阅卷的方式进行。教研室应对每道试题制定严格、科学、客观的评分标准,阅卷教师一律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随意扣分或加分,阅卷完毕,应在试卷或答题纸指定位置签名。教师阅卷完毕后,需由另一位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并在指定位置签名。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700人以下的考试科目需一周内报送成绩,700人以上的考试科目则两周内报送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试卷归档要求
(一)考试试卷及考试相关材料的归档必须按要求装订,规范齐全,由教研室负责存档保存(课程考试试卷自考试结束后保存5年)。
(二)考试试卷及考试相关材料保存要求:
1.教学大纲;
2.课程考试方式与成绩组成说明;
3.考试工作安排及记录;
4.命题会相关材料(如会议记录、参会教师签字等);
5.课程考试命题计划(双向细目表);
6.试卷审批表(纸质考试),考务信息表(网络考试);
7.空白试卷及评分标准;
8.学生成绩登记册(各项成绩应有相应的原始材料,单独保存备查);
9.课程考核分析表(按课程和专业分类);
10.学生试卷:
(1)以班级为单位,按成绩登记册顺序装订;
(2)若课程考试使用答题卡,需附空白试卷一份;
(3)重考试卷按专业顺序装订;
(4)重修试卷单列保存,按专业、班级顺序装订;
11.考场记录(即试卷袋封面记录及封底学生签名记录);
12.考试总结。
(备注:纸质考试正考除第10、11项外,其余项装订成册,作为课程考试档案长期存档;重考只需装订第2、3、7、8项。网络考试正考除11项外,将其余装订成册,作为课程考试档案长期存档;重考只需装订第2、3、6、7、8项。)
第八章 重 考
第二十五条 重考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或第二周的周末进行,以保证新学期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正考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参加新学期开始前的重考,如重考后课程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二十七条 因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试读等)原因,未取得课程学分者,均可申请参加重修。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考生须提前15分钟携带考试相关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身份证件置于课桌左上角待查,无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开考后,迟到者需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视作旷考。
第二十九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其它书籍、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至考场,必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没有如实放在指定位置,视为违纪,并根据在考试过程中是否使用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的情况,作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开考后,学生必须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本人姓名、学号等信息。发现试卷缺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试题内容有关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试中,禁止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对试卷、答题卡拍照或传递试题和答案信息,禁止交头接耳,禁止携带考试相关材料(开卷考试除外),禁止看他人答卷,禁止抄袭,禁止代考代交答卷,禁止传递纸条和交换试卷,禁止将考卷带出考场。网络考试时禁止离开答题界面。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要保持肃静,不得随便走动或离开考场。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后中途可以离开考场以外,其余情况中途离开考场,按交卷对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确需上厕所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上交全部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并在试卷袋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及学号。由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有履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的职责和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学校和所在院系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一经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无故缺席,违者按《遵义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完成学生座位安排,让考生对号入座。对拒绝接受指定座位安排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对号入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清点试卷份数,确保发出的试卷与收回的试卷份数相符。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按照开考时间发放试卷,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试卷发放后,督促考生立即在试卷上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认真检查考生证件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考试证件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严禁出现替考。
第四十条 考试全过程监考教师须保持一前一后或一左一右动态监考,禁止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示意答案,不准包庇、纵容学生作弊。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意图,监考教师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试作弊者,应当场指出并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考生作弊情况,由学生和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即日将相关材料交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将试卷及《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并交至教研室。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级考试考务工作要求。
第十一章 巡考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前一周将巡考名单和考试安排下发至巡考人员;二级院系巡考工作由院系自行安排,须在考试前3个工作日内将巡考名单报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巡考职责
(一)熟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考试管理制度;
(二)巡考人员应佩戴巡考证,开考前10分钟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教师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督促监考教师及时改正,遇有监考教师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或院系联系,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三)开考后,检查监考教师执行考试纪律和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不严或对监考工作不负责,应当场批评指正;
(四)协助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对违反考场规则的事件进行及时核实、处理;
(五)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全程巡考,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巡考无关的其它工作;
(六)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巡考登记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二章 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遵义医科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不严格履行职责,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量雷同卷的;
(二)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以及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三)擅离职守、中途离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的;
(五)擅自开封、复制考试试卷,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监考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场或考场外50米范围内,喧哗或有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座位的四周和身体(如:书桌、文具盒、手臂、手掌心等)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三)考试过程中,未将与考试相关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电子词典、电子智能手表和手机等电子设备放到指定地点的;
(四)考试过程中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拒不交回试卷和答题卡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二)发生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三)考试过程中,翻看或者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的;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者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
(七)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八)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体育相关考试或网络考试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工具的;
(二)考前违规获取或传播试题内容或试题答案的;
(三)网络考试过程中打开其他页面查找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替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五)被处以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二次违纪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隐匿、销毁、篡改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六)借助电子通讯设备的接收、发送功能或通过短信、微信、QQ等方式无偿提供、获取试题信息或答案的;
(七)组织或协助他人组织作弊的;
(八)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纪(不含作弊行为),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如主动承认错误,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真实深刻,悔改表现诚恳,根据校长办公会讨论意见,可从轻一级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违纪经学校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级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故意隐瞒事实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威胁、报复的;
(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被处分的,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均应予处分的,可酌情在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确定处分种类。如情节及认错态度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确认,以监考教师填写的《考场情况登记表》记录的事实为依据,有旁证的附旁证材料。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姓名、年级、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由监考教师和违纪考生签字确认,与试卷和物证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如考试时间是晚上或周末,于次日或周一9点前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二)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情况的考生,须在违纪或作弊当天8小时内(晚上考试于次日上午9:00前)将院系审核的书面检查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三)教务处根据《考场情况登记表》记录或相关物证材料进行核实,通过教务处处务会讨论后,下发拟处分通知书;
(四)教务处将拟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处分决定;
(五)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六)若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进行申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未尽事项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最终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科大学考试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59号)同时废止。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