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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2024/04/0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全过程管理,明确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学校聘任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遵义医科大学名义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符合本校教师任职资格相关规定。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条 教师应该了解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本科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五条 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教育思想,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不得违反意识形态安全,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和宗教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三章 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教师应当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 坚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文件明确,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将转出教师系列。学校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原则上每学年为本科生上课不少于8学时,副教授不少于16学时。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原则上每学年为本科生上课不少于4学时,副教授不少于8学时。

第八条 教师应参与教材的选用与论证工作、编写符合要求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案、讲稿、课件或指导书。

第九条 教师要参加所任课程的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及阅卷等工作。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要检查助教备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并把好质量关。

第十条 根据各专业教学工作的需要与可能,各教学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助教的工作。助教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程教学工作,并通过协助课程教学提高个人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引进本门课程的新成果、新进展,开阔学生视野。特别要注意引进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充实教学内容,提高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及适应性。

第十二条 教师要参与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研究与制定工作,要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探索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考核成绩进行评定,承担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试题分析、考试成绩分析、组建试题库等教学工作。

第四章 教师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门课程的理论授课教师需由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二)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课程教材及辅助教材,广泛查阅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的中外文参考资料及一定数量的背景知识和实际素材。

(三)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现代化教学的方法和手段,懂得教学规律与教学原则。

(四)要完成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实践,参加过两次以上辅导答疑,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

(五)教师讲授新课程或使用新教材,须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试讲,合格后方可上讲台授课。

(六)对以往授课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课任务时,须试讲合格后,教研室向学院说明该教师参加讲课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院系审核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授课任务。

第十五条对新开课教师的要求

(一)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如模型、挂图、幻灯、仪器等)。

(二)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实验课等教学环节,必须经过两次以上的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辅导,方能独立胜任。

(三)经教研室、院系进行试讲认为教学合格。

(四)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经过学校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完成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内容,取得培训合格证。

(五)按照课程的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广泛阅读所任课程的教材,能较全面地掌握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对教材的重点、难点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并至少写出一学期课程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教案、讲稿、课件。

第十六条 校内专职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各教学单位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务,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经教研室、二级学院进行试讲认为教学合格。

(二)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十七条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二级学院应向人事处及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教学履历及相关方面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聘请任课。

第五章 教师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是教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圆满完成的首要保证,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全过程和日常生活中,都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一)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进程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停)课或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教师必须在上课预备铃响前到达教室,按时上、下课。

(三)每个教师都要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教学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

(四)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及助教,在本课程有课期间必须随堂听课,参加所有学习性听课(包括理论和实践)。讲师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个学时。

(五)教师要具有良好的礼仪行为,在课堂上要衣着整齐,仪态端庄,举止得体,自然大方。要用高校教师行为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准吸烟,不得坐下讲课,不得接听电话,营造良好的课堂秩序和环境。

第六章 教学过程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组织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大纲有变动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根据课程表及教学进程表进行教学活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者,应根据课程调整的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要规范,严格按照《遵义医科大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开课前应当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究课程目标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作用及支撑的毕业要求;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实训)和讨论等各环节的学时;对课程进度和各个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并作必要说明。

第二十二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备课的具体要求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备课试讲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

(一)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准确地把握该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传授知识,又要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二)围绕课程目标设计教学内容,内容充实新颖,反映学科前沿,具有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根据教学内容,合理选用启发式、案例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注重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不得任意增减学时或变动基本内容。如因教学改革需要对教学内容作较大变动,应经教研室研究,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在课堂上,采用普通话讲授,语速适中,提倡和鼓励在条件具备时采用双语教学。

(五)任课教师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辅导答疑等工作;根据过程性考核情况,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针对性地开展学业帮扶。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接受基本实验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课的改革探索,着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严格按实验大纲及课程教学进度进行实验课教学,实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改变实验课的规定时间,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三)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实验课应尽可能开设综合性、设计性项目。

(四)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对实验过程的安全负责。

(五)学生实验课成绩(含出勤、实验态度、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及实验考核)应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 见习

(一)临床见习是临床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理论联系实际,初步接触和认识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训练临床基本技能,了解正规体格检查的基本程序和一般实验诊断的临床意义,学习病历书写的基本格式,了解临床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一般护理常识,为毕业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各临床教研室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见习大纲,有专人负责。明确见习的要求、内容、方法,切实做到每次见习有计划、有要求、有病例、有训练项目、有考查内容。

(三)各教研室(或教学医院有见习教学任务的科室)要指定一名教研室副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本科室的见习教学工作,指定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三年以上)住院医师承担带教任务。带教老师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和临床工作的实际,按照见习大纲要求提前选择好教学病例,以保证有足够的病例供学生见习,确保见习教学质量。

(四)临床见习要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见习结束要进行见习考核,其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成绩。

(五)其它专业的见习,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毕业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和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使学生能较深入地了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实习的教学,应按照《遵义医科大学毕业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生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指导与质量保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遵义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一)考核要严格按教务处安排的期末考试日程执行。凡在期中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按规定报教务处批准并按期末考试要求组织考核,否则其考核成绩无效。

(二)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推动课程形成性评价改革,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公开答辩、笔试等方式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学习态度、提问、作业、测验、实验、实际操作等。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百分制计分,某些特殊情况也可按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四)有关考试工作的详细要求按《遵义医科大学考试管理与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是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对教师授课过程和各教学环节的检查,形成信息反馈,以利于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先进的教学经验,也有利于对教师的考核。教学检查分初期检查、中期检查、后期检查。具体内容见《遵义医科大学教学检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的,根据《遵义医科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遵医院办发〔2016〕2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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